编辑: ZCYTheFirst 2017-08-10

七、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二十四)重点监管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用途依申请拨付使用,不达工程进度及资金缴存进度、不符合项目工程用途等要求的,不予拨付. (二十五)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的工程进度要求: 1.单位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2.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

4.监管项目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5. 监管项目初始登记结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后,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二十六)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的资金缴存要求: 1.预售资金缴存达到重点监管资金60%,方可申请使用,但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2.预售资金缴存达到重点监管资金80%,累计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

3.预售资金缴存达到重点监管资金95%,累计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

4.预售资金缴存达到重点监管资金100%,累计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二十七)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监管机构实行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差别化管理.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1.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完成节点相关材料.首次申请的,单位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批准总层数一半的证明;

主体结构封顶的,应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含主体分部验收记录);

竣工验收的,应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初始登记的,应提交初始登记证明. (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前已支付工程款项或相关费用,且重点监管资金缴存、项目工程进度均达到节点要求,可以按照标准申请拨付使用;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优先用于监管工程项目建设.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的银行账户账号,经监管机构审定后,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八、不明款项处理 (三十一)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缴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资金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对帐、调整. (三十二)预售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冲正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1.冲正申请表;

2.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3.单位申请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三十三)监管机构受理开发企业冲正申请,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冲正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冲正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九、监管协议的撤销 (三十四)监管项目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撤销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 (三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撤销预售资金监管,提交以下资料: 1.撤销监管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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