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7-07-31

免费质保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5%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2.3乙方提供如下单据: A、需方填制的支付申请单. B、合格销售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2.4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5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3.质量与检验: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谈判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为乙方承诺期限. 4.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5.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 交付使用日期: 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4周内交付使用. 5.5 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6.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配合甲方对标的物的现场调试;

6.1.2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3提供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 在交货时必须原包装现场拆封验收,由甲方设计、监理、安装单位以及乙方共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包装等进行详细面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3验收期限自全部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七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7.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8.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8.2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年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8.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9.售后服务: 按乙方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承诺执行. 10.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0.1.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乙方违约责任 10.2.1乙方不能交货(超过交货期限的交货,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0.2.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1.不可抗力: 11.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2.索赔: 12.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2.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失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2.3如果在甲方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2.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审核. 13.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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