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7-06-2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7〕45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对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请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辖区内除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及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具体名录报我厅审查后依法发布实施.其中,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规定由我厅审批,本《名录》规定不再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本《名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 项目名录(2017年本)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广州、深圳市辖区内建设项目除外):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水利:跨流域引(取)水工程;

新建、扩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2.能源:火力发电(热电)项目(背压式热电项目除外);

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背压式热电项目除外);

新建、扩建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3.交通运输:新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

新建、扩建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涉危险化学品码头;

扩建运输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 4.采掘冶金:新建金属矿及砷矿开发项目;

炼钢炼铁项目;

轧钢项目(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除外);

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

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

电石、焦炭生产项目. 5.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新建乙烯生产项目;

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沥青改性项目除外). 6.医药化工:化学药品、农药制造项目;

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生产项目;

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7.机械建材:新建汽车整车生产项目;

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新建拆船项目;

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平板玻璃生产项目. 8.轻工:化学制浆、化机浆项目;

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项目;

酒精生产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生产项目. 9.社会事业:大型主题公园. 10.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处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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