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0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33号 当事人: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水泥制品项目,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于2003年3月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机3台、装载机3台、搅拌车30台、350千瓦发电机1台、铲车2台、钩机2台,及其他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配料→混凝土搅拌→成品→车辆运输.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地面、汽车清洗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均配套了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地面、汽车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批复号:穗(番)环管验(2012)189号).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现状的生产设备与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等相关资料不相符,当事人于2015年10月增设了搅拌机1台、装载机1台、350千瓦发电机1台,当事人上述新增的设备属扩建项目,现场检查时该扩建项目正在生产.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52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9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扩建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7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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