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7-06-09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恢

18、19号 申请执行人:黄买宝,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东二区1号1单元102.

申请执行人:吴泽平,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汉坑二队126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南康乐路西华府假日大厦21层G号. 申请执行人黄买宝、吴泽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420号、(2014)广海法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7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深浚8"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深浚8"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玉飞 审判员邓锦彪 审判员黄耀新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梁诗颖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