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7-05-19
博州人社字〔2017〕7号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类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州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自2017年2月20日至4月25日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为: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州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所属或控股企业;

在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

经自治州其它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为: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县市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所属或控股企业;

外地驻各县市单位;

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

经县市其它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

五台工业园区内各类企业的书面审查按照注册登记地由博乐市和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审查内容 此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重点是用人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具体内容为: 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法定休息日和带薪休假规定的情况;

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㈦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登记及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的情况;

㈧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㈨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劳务派遣、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查工作步骤 此次书面审查分为三个阶段,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4月25日结束. 自查阶段.2017年2月20日至3月5日为用人单位自查阶段.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书面审查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如实填写2016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2017年度用工计划、2017年一季度《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网上申报和集中审查阶段.2017年3月6日至4月15日为网上申报和集中审查阶段,其中,州直各用人单位在3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步骤为:⑴下载谷歌浏览器;

⑵输入网址(http://222.82.215.212:19900/login)并登录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应用统一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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