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05-05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

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1-1).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

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

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 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设区市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设区市认定机构进行审批,再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补助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附件1-6,以下简称《新增到龄明细表》)送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 经办机构 ).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将《新增到龄明细表》导入信息系统,对《新增到龄明细表》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生成《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附件1-7,以下简称《核查表》),根据核查结果生成《当期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审批表》(附件1-8,以下简称《当期发放审批表》)和《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9,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将《核查表》、《当期发放审批表》、《支付审批表》一并准备好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及时领取. 第二十一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当期发放审批表》审批签章后,反馈给经办机构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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