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7-05-04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示范文本) 建筑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设施;

4、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泡沫灭火系统;

7、气体灭火系统;

8、防排烟系统;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应急广播系统;

11、消防专用电话;

12、防火分隔设施;

13、消防电梯;

14、细水雾灭火系统;

15、干粉灭火系统;

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8、灭火器;

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 年月日时止.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和现场维修保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2、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3、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并及时通知乙方修复.

4、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5、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是否继续与乙方签订维保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2、根据维修保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维修保养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执业人员维修保养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3、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

4、每年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送达甲方.

5、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

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6、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备件,保障消防设施能够在紧急状态下发挥作用;

对故障零部件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部件报废证明.

7、对甲方值班或者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六、维保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导致未发现设施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乙方修复,擅自违规操作造成故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按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维修保养、检查测试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维修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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