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7-05-0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 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4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中国国内甲醇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0月25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机关终止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4日正式收到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支持该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甲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事通知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等四国驻华使馆. 2009年6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等四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本国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等四国生产商、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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