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8-27
大庆市调整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了调整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方案.

一、调价项目 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时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调价理由和依据 我市现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是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气价为2.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超过300立方米至500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2.8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500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60元/立方米.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用气价格为2.64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两部分组成.门站价格是指天然气供应企业的购气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实行一省一价,本省内各城市均执行统一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供应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配送天然气的服务价格,包括人工、维护、折旧、管理费用等.本次调整居民气价,主要是对上游价格(门站价格)上涨的部分进行顺价,不涉及配气价格的调整. 自今年6月10日起,国家发改委上调了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要求各地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也要求尽快启动居民用天然气顺价工作,避免价格矛盾的积累,为下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营造宽松空间.本次调整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主要依据是: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规政策目录见附件1,具体内容详见会议参考资料.

(二)依据门站价格上涨幅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我省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由原来的1.326元/立方米,上调到1.6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24元.

(三)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我市主要天然气销售企业进行了成本监审,居民用天然气单位定价成本为2.29元/立方米(详见成本监审报告).按照成本加成原则,在该定价成本上加一定的利润和税金,销售价格应为2.72元/立方米,而燃气企业实际执行2.40元/立方米.本次国家发改委上调门站价格后,按照成本加成原则,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应为3.10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一)居民用天然气基础价格(第一阶梯价格)从2.40元/立方米调整至2.7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12.5%.阶梯价格按原定比例(1:1.2:1.5)顺加,即:第一阶梯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为3.2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为4.05元/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阶梯气量、计价周期等保持不变.(详见参考资料第11项)

(三)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以及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宗教场所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均执行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2.97元/立方米.

(四)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用户,基础气价继续执行1.65元/立方米,按每户年用气量划分为两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以下(含300立方米)的部分,价格为1.6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为年用气量超过300立方米的部分,价格为2.70元/立方米.

四、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黑价经〔2018〕86号)要求,拟与本次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同步建立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主要内容 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就是将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门站价格的涨跌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该联动机制仅适用于居民用天然气上游价格(即门站价格)调整而造成的成本变化.

(二)计算公式 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基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1-城镇管网损耗率) 计算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是指上游价格(门站价格)调整后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 基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是指上游价格(门站价格)调整前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 城镇管网损耗率,按天然气经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供销差率计算,最高不超过5%.

(三)操作方法 当上游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门站价格)调整时,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额度,提出我市居民用天然气各档次销售价格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五、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影响分析

(一)基础气价提高的影响分析.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础价格从2.40元/立方米调整到2.7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30元,按照企业台账统计,我市居民每户月平均用气量约为12立方米,居民家庭每月多支出天然气费用平均为3.6元左右.

(二)与省内其他城市价格比较.省内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其他城市已着手进行价格调整工作或已调完.哈尔滨市基础气价拟由现行的2.80元/立方米上调为2.90元/立方米,齐齐哈尔市基础气价拟由现行的2.40元/立方米上调为2.50元/立方米,佳木斯市基础气价已由原来的2.65元/立方米上调至2.98元/立方米(具体阶梯气量及价格见附件).其中,齐齐哈尔市燃气企业为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和人工成本相对较少,开发时间短,维护成本少,配气价格低,因此,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低于我市.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定期开展燃气企业成本监审.市物价部门将对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的合理性、费用开支标准、工资水平等重要指标进行严格监审,强化对成本不合理上涨的约束,促进企业进一步压缩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二)提高燃气企业供应和服务水平.燃气企业要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处理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加大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

要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更加便利居民用户;

要加大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方案,请您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目录;

2、我省用气城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情况;

3、我市拟调整的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表. 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5、《黑龙江省实施细则》(黑价规〔2017〕3号)

6、《黑龙江省实施细则》(黑价法〔2012〕41号)

7、《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黑价规〔2017〕1号)

8、《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9、《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黑价经〔2018〕86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附件2 我省用气城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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