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27
目次前言31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设计管理

4 5 风险辨识

5 6 风险管控

5 7 生产管理

5 8 设备管理

6 9 作业防护

7 10 警示与标识

7 11 检测与防护器材

8 12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8 13 硫化氢应急处置

8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XX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氢防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硫化氢泄漏风险的石油炼制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HT

3096 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 SHT

3129 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 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T

426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硫化氢环境 含有或可能含有硫化氢的区域.硫化氢的物理特性和对生理的影响参见附录A. 3.2 泄漏 包含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的原辅料、中间产物、终产物以气体或液体的形式,通过多种类型的连接点,例如法兰、螺纹连接等,或通过容器、反应器、换热器、塔器、管道、压缩机、泵、法兰、阀门、管件、仪表和特定类型的工艺设备的缺陷,非计划不受控制的进入外界环境. 3.3 泄漏风险 含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在一定条件下发生泄漏的频率或频次与泄漏后果的乘积.

4 设计管理 4.1 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审查过程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硫化氢的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4.3 设计应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 3096)和《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 3129)规定,合理选用. 4.4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时应按照标准及制度配备适量的设备腐蚀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检测报警仪、防护器材和硫化氢清除设施等,必要时提升涉硫化氢装置的安全仪表系统(SIS)等级. 4.5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硫化氢含量超过设计标准时,应对原设计进行校核. 4.6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足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以及新型、实用的便携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宜具有定位、无线传输功能)和安全防护器材等. 4.7 液化气或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环保达标. 4.8 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冗余仪表测量系统、监测报警连锁及独立的安全仪表(SIS)系统的设计.

5 风险辨识 5.1 企业工艺(生产)、设备(工程)、安全、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辨识,确定涉硫化氢区域并绘制硫化氢区域分布图.重点加强取样、切水、装卸车、人工检尺等环节的辨识.组织制定防止硫化氢中毒的防控、消减措施. 5.2 企业的施工(检维修)主管部门对施工(检维修)作业过程开展硫化氢风险辨识,重点加强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阀门管件更换、一次表拆检、清污清淤等作业环节的辨识. 5.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投产前或施工(检维修)开车前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应采取适用的风险分析方法对可能存在硫化氢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受限空间、低洼处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形成风险点清单并在正常运行后定期检测.

6 风险管控 6.1 企业应将硫化氢危害辨识结果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公示,并尽量减少硫化氢风险区域的人员数量和停留时间. 6.2 企业应根据硫化氢防护区域危险性、泄漏风险等要素实施分级管控. 一级管控区域:经风险辨识确定为涉硫化氢的特殊设备(设施)、特殊作业或特殊时段的高风险区域.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宜具备定位、无线传输功能)、对讲机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建立呼吸后方可进入. 硫化氢风险未知区域按进入一级管控区域标准配备个人防护器材. 二级管控区域:除一级管控区域之外的涉硫化氢区域.所有人员须按规定佩戴适用的呼吸防护器材、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方可进入. 三级管控区域:一级、二级管控区域外的、经风险辨识可能存在硫化氢风险的生产区域.进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

7 生产管理 7.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7.2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绘制总硫和硫化氢动态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采用合理的工艺、设备防腐技术措施. 7.3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7.4 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装置的高含硫原油加工能力和设备防腐能力,合理采购原油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7.5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应严格实行变更管理,充分辨识变更带来的危险、危害,制定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的变更情况及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7.6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7.7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处理及应急处置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监测及防护措施. 7.8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 一脱三注 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工艺防腐工作. 7.9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应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7.10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 三顶 冷凝污水应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7.11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

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未加氢的焦化汽油、催化汽油、直馏石脑油等高含硫轻质油正常情况下,采用热进料的方式直供下游加氢装置,轻质油设计储存温度不应大于40℃. 7.12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储罐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7.13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设备密封管理和管线防腐管理,严禁无组织排放. 7.14 酸性气应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酸性气火炬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的规定,防止硫化氢对人员的伤害. 7.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定期监测和综合分析,指导生产调整优化工作. 7.16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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