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7-03-1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建定[2016]112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本省建筑业 营改增 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 清单规范 )、 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年《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 2014年《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 综合定额 )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建筑安装工程 ),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以下两项做适应性调整外,其他与现行综合定额一致.

(一)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综合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基期的要素价格及费率,不改变清单规范和综合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综合定额依据 价税分离 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 价税分离 计价规则计算,各要素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实体项目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措施其他项目费、规费和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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