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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2010 (报批稿) 2010年4月目录第1章通则11.

1 目的和应用

1 1.2 定义

1 1.3 建造检验过程

1 1.4 检验申请

2 1.5 图纸资料和审图

2 1.6 建造检验一般要求

3 1.7 船用产品检验

4 1.8开工前检查

5 1.9 申诉

5 第2章 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6 2.1 原材料检验

6 2.2 材料缺陷修补

6 2.3 铸锻件检验

7 2.4 铸锻件缺陷修补

7 第3章 船体装配及焊接检验

9 3.1 分段检验

9 3.2 船台装配检验

9 3.3 焊缝无损检测

10 3.4 双层底舱、首尖舱、尾尖舱和其他液舱完整性检验

11 3.5 船体密性试验

11 3.6 下水前检查

13 第4章 锚泊及系泊设备检验

15 4.1 锚及锚链

15 4.2 锚机及止链器的安装

15 4.3 锚设备的试验

15 4.4 系泊设备

15 第5章 舵装置检验

17 5.1 舵叶

17 5.2 舵系安装

17 5.3 下水前舵系检查

17 5.4 舵机安装检验及试验

17 第6章 拖曳和货物系固设备

19 6.1 拖曳设备的检验

19 6.2 货物系固设备的检验

19 第7章 轮机装置检验

21 7.1 锅炉安装的检查及试验

21 7.2 空气瓶、主空气压缩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2 7.3 主柴油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3 7.4 主汽轮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4 7.5 轴系和螺旋桨安装检查

24 7.6 辅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9 7.7 管系检查和试验

29 7.8 安全装置的检验

31 7.9 系泊和航行试验

32 第8章 电气设备检验

33 8.1 一般规定

33 8.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33 8.3 电缆敷设

34 8.4. 绝缘电阻

36 8.5 试验

37 8.6 油船和装运危险品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0 8.7 装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油车辆的滚装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1 8.8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2 8.9 电力推进装置试验:

42 8.10 电气设备的航行试验

43 第9章 机舱自动化检验

44 9.1 安装检查

44 9.2 试验

44 第10章 货物冷藏装置检验

47 10.1 冷藏装置的安装检查

47 10.2 冷藏货舱绝热材料及舱底排水设备的检查

47 10.3 安全设备的检查

48 10.4 效用试验

48 第11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检验

50 11.1 一般检查

50 11.2 天线的布置

51 11.3 GMDSS 识别码

52 11.4 电源

52 11.5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试验

52 11.6 中频无线电装置

53 11.7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54 11.8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

55 11.9 NAVTEX接收机

55 11.10 EGC接收机

55 11.11 示位标

56 11.12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56 11.13 搜救雷达应答器

56 第12章 载重线检验

57 12.1 载重线标志检查

57 12.2 核定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和设施

57 12.3 开口关闭设备的检查

57 12.4 其他

58 第13章 防火构造和消防设备的检验

59 13.1 结构防火检查

59 13.2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检验

60 13.3 抽烟式探火系统的检查

61 13.4 手动火警按钮及专用报警器的检查

61 13.5 水灭火系统

62 13.6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63 13.7 自动喷水系统

64 13.8 压力水雾系统

65 13.9 机器处所泡沫灭火系统

65 13.10 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66 13.11 惰性气体系统

66 13.12. 消防用品的检查

67 13.13 防火控制(布置)图的检查

67 13.14 维护保养计划、培训手册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的检查

68 第14章 救生设备检验

69 14.1 救生设备图纸和资料的检查

69 14.2 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检查

69 14.3 救生通信设备检查

69 14.4 救生设备登乘和降落检查

69 14.5 救生艇检查

70 14.6 救生筏检查

70 14.7 救生衣和救生圈检查

71 14.8 抛绳设备的检查

71 14.9 海上撤离系统检查

71 14.10 救助艇

71 第15章 信号设备检验

72 15.1 信号设备的检查

72 15.2 信号设备的效用检查

72 第16章 航行设备检验

73 16.1 一般要求

73 16.2 磁罗经

73 16.3 陀螺罗经(电罗经)

73 16.4 测深仪

74 16.5 舵角指示器

74 16.6 推进器的转速指示器

74 16.7 推进器螺距和状态的指示器

74 16.8 推进装置状态指示器

74 16.9 雷达

75 16.10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75 16.11 自动操舵仪

76 16.12 卫星导航接收机

76 16.13 自动识别系统(AIS)

77 16.14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77 第17章 舷梯检查

79 17.1 装船前的检查

79 17.2 舷梯试验

79 第18章 船舶稳性检查

80 18.1 倾斜试验

80 18.2 空船重量检验

80 18.3 分舱、稳性及装载资料

80 第19章 船舶防污染检验

82 19.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82 19.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84 19.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84 19.4 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85 19.5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

85 第20章 舱室设备和乘客定额检验

86 20.1 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86 20.2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的检验

86 第21章 吨位丈量

87 21.1 图纸资料

87 21.2 总吨位与净吨位检查

87 第22章 起重设备检验

88 22.1 一般要求

88 22.2 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及试验

88 22.3 桅、起重柱、吊杆、绞车及起重机的检验

89 22.4 起重设备的试验

89 第23章 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93 23.1 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

93 23.2 船舶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

93 附录1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94 附录2

111 完工图纸目录

111 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应用 1.1.1 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 国内海船法规 ),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具备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建造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 1.1.3 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船舶的具体要求,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 1.2 定义 1.2.1 国内海船法规有关定义适用本规程. 1.2.2本规程有关定义如下: (1)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规范:系指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颁布的适用规范. (3)本规程:系指《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4)建造检验:系指国内海船法规规定的新船的初次检验. (5)验船师:系指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的船舶检验人员. (6)船用产品: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7)建造标准:系指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 1.3 建造检验过程 1.3.1 船舶建造检验包括如下过程: (1)图纸审查,确认船舶设计和布置符合签发相应法定证书的法规要求;

(2)建造中检验,确认船舶建造符合批准船舶图纸和适用的法规要求;

(3)当确认符合后,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4 检验申请 1.4.1 船舶建造检验应由申请获得船舶法定证书的组织或个人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可单独接受船舶设计单位的船舶图纸审查申请. 1.4.2 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应明确船舶要素,船舶法定证书类别,以及开工和拟安放龙骨的日期. 1.4.3 首次申请建造检验的船厂或首次申请新船型建造检验的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厂进行评估(见本章1.6.3). 1.5 图纸资料和审图 1.5.1 开工前,应将现行法规中规定的图纸资料随同申请书1式3份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5.2 送审的图纸范围应足以表明根据这些图纸资料建造的船舶能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本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检验技术规则及技术标准以及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规范. 1.5.3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图纸资料,应在其上盖 批准 章.批准的条件和限制意见,可写在图纸资料上,也可在审查图纸的退图信函中陈述.若在退图信函中陈述,则在图纸盖批准章旁标注 审图意见另附 的字样.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一般退给申请方和执行检验的机构各一份,另一份由执行审图的船舶检验机构存档. 1.5.4 提交审查的图纸资料,应给出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尺寸和有关数据. 1.5.5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船舶结构强度和设备性能的修改或补充,申请单位应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1.5.6 如批准的条件中要求进行实船实测时,船厂应将实测报告及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 1.5.7 验船师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时应使用经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1.5.8 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而船舶在此生效日期之后开工建造时,即使是批量生产的船舶,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规则、规范进行修改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5.9 船厂可按批准的图纸制定施工图纸,并提供1份给现场验船师使用. 1.5.10 船厂采用的焊接工艺应提交验船师审批.焊接工艺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局接受的按中国船级社颁布的《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验船师应按批准的计划参加试验,并审查试验结果,获得认可的焊接工艺方可使用. 1.5.11 验船师应按中国船级社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批准《焊接规格表》或与焊接规格有关的图纸和资料. 1.5.12 建造船舶所采用的重要工艺文件和技术条件,应提交验船师审批,确保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有关规范、指南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 (1)船体制造工艺;

(2)舵系安装工艺;

(3)密性试验图;

(4)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有轴系校中计算书除外);

(5)螺旋桨安装工艺;

(6)锅炉安装工艺;

(7)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

(8)倾斜试验大纲;

(9)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

(10)起重设备试验大纲;

(11)无损检测计划. 1.6 建造检验一般要求 1.6.1 船厂应能为验船师履行船舶建造检验职责提供便利和安全环境,以使船舶建造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1.6.2 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应验证船舶按其适用的法规要求批准图纸进行建造.执行验船师应具备能胜任所指派的任务资格,其检验活动按船舶检验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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