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2-06
涵环保评[2018]79号 涵江区环保局关于福建省阳光三源铝业有限公司铝制品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阳光三源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阳光三源铝业有限公司铝制品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阳光三源铝业有限公司铝制品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东路1555号.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扩建后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铝型材7000吨,其中喷涂铝型材3000吨,氧化着色材2000吨,电泳材1200吨,白材(基材)800吨;

深加工产品2000吨(原材料为白材、氧化材、电泳材、喷涂材).项目建设具体位置和规模组成详见报告表.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项目从环保角度分析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1.项目铝型材清洗废水、深加工工序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其他生产废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分别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镍不得检出;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过化粪池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

SO

2、NOx、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

喷粉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临福厦公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4类标准. 4.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29吨/年,氮氧化物≤0.270吨/年,COD≤9.17吨/年,氨氮≤1.365吨/年.其中0.029吨/年的二氧化硫、0.270吨/年的氮氧化物、8.1吨/年的COD、1.215吨/年的氨氮总量来源于扩建前项目的初始排污权,另新增的1.07吨/年的COD、0.15吨/年的氨氮已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获得.

三、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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