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8-01
附件1 安徽省开展金属冶炼安全生产隐患集中 排查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按照《安徽省开展 1+6+N 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皖安〔2019〕4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竭尽全力避免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印发)界定的金属冶炼企业.

(二)重点内容. 1.凡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 2.凡使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列示的设备及工艺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3.凡建设项目存在下列问题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2)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凡存在以下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未设置安全总监,并依规履职的.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合不符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其它问题. 5.凡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冶金行业: ①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②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③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④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⑤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⑥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⑦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⑧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⑨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有色行业: ①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③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④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⑤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⑥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⑦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

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⑧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⑨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属金属冶炼的机械铸造行业: ①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③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④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⑤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⑥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⑦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⑧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实施步骤和方式

(一)督促企业自查自改(4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方案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以企业为主,按照重点整治内容,全方位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梳理本企业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自查的隐患问题全部 清零 ,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处于有效受控状态. 同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监管职责,对金属冶炼企业同步开展全覆盖的专项执法检查(冶金企业执法检查表参见附表,有色企业、机械铸造企业执法检查表参照冶金企业执法检查表),并请各市、省直管县安委会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专项执法检查(5月至6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以市(广德县纳入宣城市、宿松县纳入安庆市)为主,采取 四不两直 的方式,组织县区自查、异地交叉互查、市随机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重点督导检查(6月中下旬).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暗查暗访和随机抽查,推动企业自查自改和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常态长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奔着问题找对策、抓落实.要实用管用、严格执法抓安全,不能只有口头表态,没有实际行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守土有责、有责必尽、执法必严,齐抓共管,合力 铸安 .

(二)强化严格执法,方式创新,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无遗漏.各地、各有关部门立即行动,迅速开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确保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定期通报、暗查暗访、异地互查、随机核查整改等方式,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专家指导,技术支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监督.要集中监管部门、服务机构、大型企业等方面专家力量,成立专家指导服务团,参与排查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要发挥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库作用,建立专家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对重点企业实行专家 包干到人 服务合作机制,解决企业自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企业自查自改成效.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对查出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的、纳入联合惩戒 黑名单 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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