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8-01
关于黄埔区"7.

03"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 公告 2017年7月3日15时40分左右,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庞XX(杂工), 没有单梁桥式起重机操作资质,擅自操作该公司4号车间内的特种设备―单梁桥式起重机(重粤A600022837)起吊工字钢,工字钢突然掉落,压在庞XX的身上,庞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

(五)、

(六)项的规定;

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4号车间安全警示标志缺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杂工违章操作单梁桥式起重机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黄埔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李XX(男,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全面负责,李XX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和检查不足,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黄埔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李XX予以行政处罚. 张XX(男,车间主任),其作为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4号车间的车间主任,根据《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单梁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点3条的规定"……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单梁桥式起重机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管辖部门的单梁桥式起重机进行管理……",张XX对4号车间的梁桥式起重机管理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责成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张XX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情况报黄埔区安全监管局. 张XX(男,安全管理人员),其作为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和检查不足,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长期存在的违章操作单梁桥式起重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责成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张XX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情况报黄埔区安全监管局. 涂XX(男,组长兼安全员),其作为庞XX班组的组长兼安全员,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和检查不足,班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组员存在的违章操作单梁桥式起重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责成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涂XX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情况报黄埔区安全监管局. 庞XX(男,杂工),未受到单梁桥式起重机操作培训,也无任何操作资质,违章操作单梁桥式起重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和直接的责任,鉴于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内部通报此次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整顿反思,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工作.

(二)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四)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等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广州市森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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