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2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以区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第十五条 《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在内地口岸与香港之间直接运输.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协议》项下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主动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 海关可以接受以电子形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证书打印本(打印格式见附2). 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协议》协定税率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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