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06 |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12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 并环罚字[2018]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1888X 地址:尖草坪区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方 2018年6月28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8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炼铁厂6#高炉干渣坑内堆渣超出围挡高度,且未采取绿网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13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 并环罚字[2018]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1888X 地址:尖草坪区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方 2018年6月28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8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炼铁厂二料场正在进行封闭施工改造,东侧围挡已部分拆除,堆场内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14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