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6-12-25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陶瓷产业 销售争先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佛山市禅城区的陶瓷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和促进陶瓷产业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持续增强禅城陶瓷企业的竞争实力和行业水平,提升禅城陶瓷品牌价值,将禅城区建设成为 世界陶瓷之都 ,针对禅城区陶瓷产业发展导向及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拟以系列政策形式从若干重点方向给予扶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佛山市禅城区促进陶瓷产业销售争先奖励办法》,本办法主要从 销售争先 方面对陶瓷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主要目的为:

(一)促进现有龙头陶瓷企业持续发展提升;

(二)支持总部型企业盘活企业资源,增强总部协同功能,体现总部规模效应;

(三)鼓励销售型公司利用好品牌、市场等资源及禅城良好营销环境,提升销售业绩,发挥营销核心作用;

(四)激励发展潜力大、成长加速期的企业加快步伐,扩大销售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成为禅城陶瓷行业的新力军.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陶瓷产业相关的生产、装备制造、营销、会展、创意、设计、电子商务、外贸等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佛山市禅城区国税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企业在佛山市禅城区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收合计数额(含免抵调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以禅城区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五条 实行企业分类奖励机制.为促进企业不断提升,加快发展,积极争先,根据企业规模设定两个类别,企业按类别对应享受本政策相关奖励内容. A类企业:年销售额达8000万元,且年税收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B类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且年税收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设立企业销售奖.根据企业年销售额的增幅情况,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当年较上年年销售额增幅达到如下条件(即2016年比2015年、2017年比2016年,照此类推),可对应级别连续申请相应奖励.

(一)A类企业 年销售额增幅凡有增长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二)B类企业 1.年销售额增幅达到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新达到奖励范围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如上条件的即可申请奖励(新达到奖励范围的企业是指申请奖励年度的上一年未达到第五条的奖励门槛,申请奖励年度新达到第五条奖励门槛的企业.如申请奖励年度的上一年在禅城的年销售额为零,则年销售额的增幅计算基数为零). 如企业当年销售额下降或增幅未达到条件,当年不享受奖励,其后年度若相比上一个未下降年度达到增幅条件可继续申请奖励(例如,如果2016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下降,2016年当年不享受奖励,若2017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增幅达到奖励条件,仍可继续申请奖励;

如果2016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未下降但增幅未达到奖励条件,2016年当年不享受奖励,若2017年相比2016年销售增幅达到奖励条件,仍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七条 设立企业高管奖.对达到如下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企业高管奖,奖励企业高管个人在禅城购房、租房、购车、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奖励金额按其在禅城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成的80%给予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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