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6-12-08

第二章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治安检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单位开展治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治安保卫机构并配足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检查记录.企业治保人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本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二)建立人员、车辆出入库检查登记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发放等制度,来源、流向登记清楚,手续齐全,帐物相符.严格执行购销许可制度,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查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并按照购买证许可的品名、数量销售.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三)民用爆炸物品一律通过单位账户转账方式进行交易,转账账户名称要与购买单位一致,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销售单位账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等方式进行交易.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车辆及人员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要求承运车辆和人员当面核实.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开展治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来源合法;

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与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足配齐爆破作业人员,按规定为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及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爆破器材现象.

(三)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现场及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检查记录.

(四)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企业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五)有健全的爆破作业项目、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消耗、清退等台帐.民用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合法,手续齐备,帐物相符.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六)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

(七)有完备的人员培训计划、方案和档案.爆破作业人员要做到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培训时间符合《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违规爆破作业人员要再培训后方可上岗.

(八)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人员思想动态的掌握情况.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的,要暂停其接触爆炸物品,严密关注动向,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严禁家族式企业开展涉爆经营活动.严禁家族成员在同一企业内相互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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