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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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7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该会的有关香港法律的课题,以进行改革.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 主席U 黄仁龙先生 资深大律师,律政司司长(主席) 成员U 李国能首席法官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严元浩先生 SBS,太平绅士,法律草拟专员 白景崇博士 石永泰先生 资深大律师 余若海先生 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 周永健先生 SBS,太平绅士 胡红玉女士 SBS,太平绅士 范耀钧教授 BBS,太平绅士 陈弘毅教授 太平绅士 陈兆恺法官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麦高伟教授 法改会的秘书是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夏U大厦20楼

电话:2528

0472 传真:2865

2902 电邮:hklrc@hkreform.gov.hk

网址:http://www.hkreform.gov.hk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报告书 按条件收费 目录 页 导言

1 研究围

1 小组委员会

1 谘询意见

2 按条件收费有别於按判决金额收费

3 词语释义

3 按判决金额收费

3 按条件收费

4 按推测收费

4 按结果收费

4 本报告书的大纲

4 鸣谢

5 第1章 诉讼费用

6 诉讼费用由谁支付?

6 第三者出资

8 香港有关的讼费原则

10 讼费须视乎诉讼结果而定―― 弥偿讼费原则

10 香港采用的讼费评定基准

11 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评定讼费

11 按共同基金基准评定讼费

12 按弥偿基准评定讼费

12 按事务律师与当事人议定基准评定讼费

13 按受托人基准评定讼费

13 关於讼费的其他方面

14 大律师的费用

14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的讼费

14 法律援助作为民事诉讼的资金来源

15 案情审查

15 经济审查

16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

16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17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19 禁止在香港采用按条件收费或按判决金额收费 安排的有关条文

19 第2章 美国的按判决金额收费

21 引言

21 按判决金额百分率收费

22 对按判决金额收费制度的批评

23 琐屑无聊的诉讼

23 利益冲突

24 收费过高

25 按判决金额收费制度的好处

26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其他独有特点

26 讼费不因诉讼结果而定

26 有陪审团的审讯

27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27 专门代表原告人进行诉讼的律师

27 判例无约束力

28 要求透露资料

28 没有法律援助

29 集体诉讼

29 状书内容毋须具体

29 纽约州

30 结论

30 第3章 英格兰在按条件收费方面的法例有何改变

31 引言

31 助讼及包揽诉讼

31 《1967年刑事法法令》

33 《1974年事务律师法令》

34 1979年皇家法律服务委员会

34 《1989年按判决金额收费绿皮书》

35 《1989年绿皮书》中的方案

35 对《1989年绿皮书》的回应

36 《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令》

36 《1995年按条件收费协议规例》及《1995年按条件收费协议命令》

37 事发后投购的法律开支保险

40 大律师的费用

41 1997年的按条件收费协议评价

42 1998至2000年进一步的改革

43 1998年谘询文件:《藉着按条件收费提供寻求 司法的渠道》

43 《1998年按条件收费协议命令》

44 《1999年司法服务法令》

44 《2000年按条件收费协议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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