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6-10-05
附件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优化京津唐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办法(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10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 直接交易 ),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京津唐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统一开展直接交易.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北部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各省(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具备条件时按本规则开展直接交易.

第二章 市场成员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为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网企业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等.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前,京津唐电网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北运营机构和省(市)运营机构,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现有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 华北电力调度机构 )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 华北电力交易机构 ),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现有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 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成员相对独立.相关交易机构的组建由国家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省(市)政府按照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要求,根据京津唐电网市场化进程适时开展.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执行计划电量合同(计划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下同),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6. 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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