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6-09-25

(四)第六条所列

(三)至(十四)项内容;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由企业申请注册品牌的认可程序:

(一)交易所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预审.

(二)预审合格后,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及执行情况、商品的内在质量及商品外观、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情况.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填写现场检查表,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

(三)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使用意见的用户,进行实地生产和商品考察.

(四)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就注册品牌商品的包装、质量等情况,进行问卷调查或市场抽检.

(五)交易所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考察以及交易所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在收到申请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可注册品牌的决定.

(六)成为注册品牌后,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商品注册费与风险抵押金.

(七)与交易所签署注册品牌合作协议,注册品牌管理专人接受交易所相关业务培训. 由交易所直接认可为交割注册品牌的认可程序:

(一)由交易所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通过查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站等方式,收集企业及商标注册等相关信息.

(二)交易所按照第五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生产企业的产能、开工率,以及问卷调查或市场抽检等情况,做出是否认可注册品牌的决定. 交易所正式发布注册品牌认可通知,发布信息包括注册品牌的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住所、生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交易所每两年对注册品牌商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市场接受度进行市场调查,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及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品牌能否继续成为注册品牌的依据. 质量检查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二)企业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注册品牌产品的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其注册品牌资格:

(一)质量检查结果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

(三)发生质量纠纷,企业未能积极配合解决的;

(四)不配合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时,交易所可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可以恢复其注册品牌资格.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注册品牌资格: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四)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五)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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