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6-09-20

三、保障农民生活类救助、补贴政策】

1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基本概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保障依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远政发[2007]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2012年12月20日) 保障标准: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以下. 保障方式:我省确定农村低保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 一折通 直接划拨到保障对象账户. 领取方式:保障对象持 一折通 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商业银行核查和领取保障金额. 审批程序:保障对象审批程序:户主申请―乡、镇经办机构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组长联审联批―(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公示的程序办理. 发放程序:对批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县民政部门编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送达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划拨所需资金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补助金到保障对象 一折通 账户. 保障措施: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实行村(居)、(乡)镇两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保障对象、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标准、保障金额等,公示时间均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接收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3、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基本概念: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保障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保障依据: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保障标准:集中供养4500元/年,分散供养1800元/年. 保障方式:我省确定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分散供养对象供养经费通过 一折通 直接划拨到保障对象账户.集中供养对象供养经费划拨到福利院统一账户. 领取方式:分散供养对象持 一折通 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商业银行核查和领取保障金额.集中供养对象保障金额由福利院专人统一到农村商业银行支取并入福利院专帐. 审批程序: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20日内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发放程序:对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县民政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送达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划拨所需资金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补助金到保障对象 一折通 账户或专帐专户. 保障措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村、镇两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保障对象、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标准、保障金额等,公示时间均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接收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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