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09-06

确需带离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和接受检疫查验. 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及检验检疫手续后但尚未出境的,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 游艇不得承载进出口货物. 第二十六条 游艇所载物料数量以游艇航行期间所需的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游艇航行期间所需的应当接受海关封存处理. 游艇所载人员携带个人行李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游艇上装载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海关应当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等,应当放置于密封的容器中.对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离艇前应当在海关监督下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 游艇负责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游艇在境内航行、停留期间,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海关在艇上封存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受染的进境游艇,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 经检疫判定受染、受染嫌疑或者来自受染地区应当实施检疫处理,或者有其它限制事项的进境游艇,应当配合海关实施相应的检疫处理.在实施相应的检疫处理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第二十八条 游艇出境前,游艇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并在指定场所接受出境检疫.出境游艇经检疫查验合格的,由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等证单. 游艇在办结进境检验检疫手续后停留不足24小时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办理进境海关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境海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办结出境手续的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出境手续:

(一)游艇在办结出境手续后的24小时内未能驶离的;

(二)游艇出境后因故返航的;

(三)出现人员变动的;

(四)需重新办理出境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登临检查 第三十条 游艇登临检查是指海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布控指令的要求,对游艇船体、所载物品物料、艇上服务人员个人物品的基本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和相关证件进行外观核对,对相关人员房间、库房和其他部位进行外观检查,对有卫生检疫风险因子及动植物检疫风险因子等进行检查,并监督指导实施检疫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游艇接受登临检查时,游艇负责人应当到场陪同检查、接受问询,根据海关需要提供相关的各类材料、开启或者拆卸相应部位、配合搬移相应物品、物料等,对受染人及受染嫌疑人进行指定地点医学观察、隔离、转诊等. 第三十二条 登临检查完毕后,游艇负责人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检查人员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登临检查结果异常或者需要检疫处理的,游艇负责人应当配合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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