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6-08-17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服务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8821325(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网址:无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8821325(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合同范本制定、推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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