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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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1.适用范围 1.1本询价采购文件(简称采购文件)仅适用于采购文件

第一章《询价公告》中所叙述的莒县店子集镇中心小学电子白板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莒县店子集镇中心小学.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响应本次采购、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单位. 2.4询价小组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询价小组评审确定的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6采购文件中的 甲方 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 乙方 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日照政府采购网、莒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供应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采购文件、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采购活动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 天 、 日 均指日历天. 3.5采购文件及报价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报价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的有关费用.不论报价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供应商 5.1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5.2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

第一章《询价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供应商必须向招标机构领取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采购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报价有效期 6.1报价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报价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均保持有效;

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将受采购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 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报价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报价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报价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报价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提供2,0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基本帐户中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莒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日照银行莒县支行 帐号:8101022014210024860001 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银行进账单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标段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凡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帐户转出或以现金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投标单位持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凭证到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山东省内部往来票据,投标单位凭借投标保证金收取票据参加开标会议,未到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收取票据的不准参加开标会议.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保证金的资金没有实际到帐的标书,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7.2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7.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7.3.1未中标单位书面提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到莒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单,持通知单及收款票据到莒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7.3.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采取电汇的方式,从莒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帐户. 7.3.3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投标单位提出申请,到莒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退还通知单,交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转账或电汇手续. 7.3.4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莒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之日起5日内转账或电汇退还. 7.3.5对已确定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本项目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经莒县公共资源交易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单位.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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