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6-08-10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无无3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项目属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项目单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六、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七、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2、《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性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3、《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投资〔2008〕457号)

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无无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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