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6-07-12

(3)保证金收据 特别说明:本项目为一揽子交钥匙工程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 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节能产品 或者 环保产品 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7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8.特别说明 2.8.1谈判响应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谈判单位法人所拥有. 2.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8.3针对本项目特点,采购人可能在技术性能描述中列举了某些品牌或型号等,但此品牌或型号仅是为了说明货物的性能要求,仅供参考,并不强制要求,响应时可理解为 或相当于 .不论任何情况,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时必须达到谈判文件要求.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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