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6-07-11
勘误表授信考照考前猜提及考古题(1X77) 申论题第二题(P.

437) 依银行法规定说明放款之适法性: 依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本文规定,银行不得对其持有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之企业,或本行负责人、职员、或主要股东,或对与本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为无担保授信. 依题意所示,大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大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间向A银行取得无担保放款额度新台币50,000千元,因A银行并未对大大公司进行转投资;

换言之,其亦未持有该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依前揭银行法规定之反面解释,本件放款自属适法. 依财政部规定说明放款之合法性: 又前揭银行法规定中,所谓「银行负责人」究何所指,不无疑问.财政部就此曾作成函释,所谓「银行负责人」系包括董(理)事、监察人(监事)、总经理(局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协理)、经理、副经理、总行与分行之副经理,以及总行设置之各部、室、中心等幕僚单位均是(财政部金融局84.4.6台融局

(一)第八四七一四四六八号函参照). 依题意所示,乙君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调任A银行副理一职时,甲君已因八十九年十二月间公司董监事改选而担任董事一职,并参与公司内部之运作.依同法第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因甲乙为夫妻,且其身分有所变更,故A银行与大大公司间有利害关系存在,故放款之适法性可能受有影响.惟此项放款案系於甲乙身分变更前已成立者,故其适法性尚不受其嗣后身分变更之事实而有所影响. A银行就该放款已拨贷与未拨贷部分之处理: A银行之授信客户大大公司因公司内部董监事改选,使甲君担任董事一职,而使A银行与大大公司成为利害关系人,如前所述.则已拨贷与未拨贷部分应如何处理,即成疑问. 依财政部所作函释(财政部83.3.10台财融第八三一九七四五三八七四五五八三号函参照)之意旨以观,A银行授信客户,大大公司因董监事改选而成利害关系人时,其原已订定之无担保授信,包括A银行已拨款(即已拨贷部分),或已订定贷款契约仍未拨款者(即未拨贷部分),均得依原借贷契约至所订借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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