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6-06-26
每月一法(供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 2017年第5期(总第108期) 海陵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陵区司法局本期专题:警惕原始股圈钱骗局 【三类原始股骗局】 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介绍,原始股骗局从性质上讲大致可分三类: 一是纯粹以销售原始股诈骗的,以中国能源为典型代表.

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号称注册资产13亿,在东北做煤矿生意,该公司通过中介推销了1000多万元.但事实上这只是在香港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嫌疑人仅花了2600港元.据了解,几名涉嫌诈骗的嫌疑人已被当地警方抓获.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能做的就是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被骗款项,并在今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二是是夸大宣传、违法销售.比如哈尔滨联创股份和西安交大保赛,这两家公司都还在正常经营,但所谓的上市计划也是一推再推.他们刊登广告声称准备在美上市,还承诺股票不能上市可以回购.但是从2004年开始,公司一直没有上市,甚至根本达不到上市的条件.当事人提出回购股票时,公司就立即变脸,四五元钱买的原始股只能按1元钱的面值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将帮助投资者起诉公司及转卖股票的股东,追讨投资损失. 三是被杨律师称作"灰色地带".之所以叫这个名字就是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两边都不靠,很难定性."这些公司实际资产只有几万元,也发行原始股号称要上市.即便提起民事诉讼,投资者也拿不到几个钱,而公安机关又不认为他们卖原始股是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证券法》238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欢迎各位领导关注"海陵普法微信",微信号:hailingpufa 也欢迎关注"海陵普法微博",微博号:海陵区司法局 备注:本刊敬请区四套班子及各单位领导干部传阅并签字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