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8-04
政策解读----《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鲁政办发〔2015〕30号)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部署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5〕30号文件形式下发.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央加快了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等政策,提出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形成我省事业单位改革 1+10 的政策框架体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为有序推进,确保完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省人社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六易其稿,研究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的实施范围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中,被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事业单位共79家.此类单位中具备转制为企业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 转制单位 )为本《工作方案》的实施范围. 此类单位中有部分单位不具备转制为企业的条件,如无在职人员,或实有人员较少等,可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机构,或转制为社会组织,上述单位不在本《工作方案》实施范围内.

三、转制为企业工作的期限规定 《工作方案》明确,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争取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转制为企业工作的阶段步骤 本次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包括建立工作机制、做好资产清查准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测算转制成本费用四项工作.该阶段于7月2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为方案制定.主管部门组织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转制方案,包括转制单位基本情况、转制形式、转制后企业名称及企业出资人、资产处置意见、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的衔接五项内容.该阶段于8月1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为方案上报.转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该阶段于8月20日前完成. 第四阶段为方案批复.省政府办公厅将转制方案批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代拟批复文稿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单位转制基准日.该阶段于10月20日前完成. 第五阶段为方案实施.转制方案批复后,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组织实施.各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确保转制工作有序推进.包括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资产处置、注销事业法人登记、办理工商登记四项内容.该阶段力争12月底前基本完成.

五、与以往改革相比,本次政策更加宽松 一是转制为企业的形式更为丰富.本次改革取消了以往事业单位必须 先改为国有企业 的规定,明确转制单位可结合产权制度改革,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鲁发〔2011〕16号文规定).二是适当延长了过渡期,由3年调整为5年.过渡期时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六、过渡期主要政策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对转企单位一般给予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企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转企前参加工作、转企后退休的人员,纳入转企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截至转企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转企前已退休人员,转企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转企前的离退休(退养)人员,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规定前,由原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管理服务.

七、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规定,转制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补助过渡期经费.原由财政负担正常经费的,自转企改制基准日所在年份起,5年过渡期内继续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补助数额按转制当年财政核定数一定5年不变.对按照规定如期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将过渡期经费补助一次拨付到位;

对不按期转制的,财政部门将酌情扣减补助数额. 2.落实转企改制费用.转企改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离退休(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可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审核,可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3.资助政府委托项目.转制为企业后承担政府委托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视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一定的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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