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6-06-11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报告书 社会服务令 (论题七) 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就下列课题发表研究报告书: 商业仲裁(1981年12月) 票(1982年10月) 法律改革委员会现正就下列课题进行研究: 有关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证 藐视法庭 过失责任人彼此分担责任 同性恋(报告书已於1983年6月发表) 社会服务令(报告书已於1983年4月发表) 供认 保险法律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损害赔偿 年龄的法律效力问题 法律改革委员会所将会研究的其他课题: 有关私L的法律 不公平合约条款 如有查询,请联络: 香港政府合署 律政署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秘书 贺德治 (电话号码:5-8413218) 研究围 有鉴於: 1980年1月15日香港总督麦里浩爵士(GBE、KCMG、KCVO)会同行政局指示成立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并任命法改会就律政司及首席按察司所交由该会研究的香港法律提交报告书.

律政司及首席按察司於1981年11月13日把以下论题交由法改会研究,并指明研究围如下: 社会服务令 1. 应否在香港引入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判刑方式? 2. 如果应该引入,社会服务令应适用於何人? 3. 社会服务令应施加哪种义务? 4. 应如何实施社会服务令及如何进行督导? 1981年11月13日法改会召开第七次会议,於席上委出小组委员会,由胡法光太平绅士出任主席,负责研究和考虑上述事宜,并提供意见. 小组委员会於1983年4月12日签署报告书并将之送交法改会o而法改会则於1983年4月15日所召开的会议席上审议有关课题. 我们在报告书中提出了多项建议,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可解决报告书中所述的各种问题. 因此,我们身为下开签署之法改会成员,谨此提交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社会服务令报告书》: (签名) 祈理士先生,御用大律师 (律政司) (签名) 罗弼时爵士,KBE (首席按察司) (签名) 黎守律先生,御用大律师,OBE (法律草拟专员) (签名) 罗德丞先生,CBE,太平绅士 (签名) 胡法光先生,太平绅士 (签名) 周梁淑怡女士,太平绅士 (签名) 郭志权博士,太平绅士 (签名) 金耀基博士 (签名) 李国能先生 (签名) 韦路比教授 (签名) 麦雅理先生,太平绅士 (签名) 李国宝先生 (签名) 欧义国先生 (签名) 傅雅德法官 (上诉庭按察司) 日期:1983年4月15日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报告书 社会服务令 索引 研究围 (iii) 签署页 (iv) 索引 (v)-(vi) 页I. 引言

1 II. 小组委员会工作概述

4 III. 社会服务令在其他司法管区的情况

5 IV. 香港现时在判刑方面的做法

6 V. 社会服务令的成效

10 VI. 感化主任的任务及辅导服务

12 VII. 试验计划与监管试验计划

14 VIII. 试验计划对资源的影响

17 IX. 社会服务令的特色:建议订立的法例

20 X. 建议摘要

24 XI. 鸣谢

27 附件 1. 小组委员会的成员 2. 参考资料书目 3. 曾被谘询的团体及政府部门名单 4. 问卷分析 5. 透过传媒所得的公众反应简述 6. 1982年10月4日的公开论坛摘要 7. 志愿机构及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工作概览 8. 社会服务令在其他国家的情况 9. 发给政府部门的问卷表格 10. 发给志愿机构的问卷表格 11. 致本地机构的函件 I 引言 1.1 关於惩罚的哲学上讨论,通常可分为三大问题:为甚麽要惩罚?甚麽人应受到惩罚?应施加多少惩罚?本章是报告书的绪篇,会为第一条问题提供答案,但这个答案是武断的,而且也不详尽,因为它只是旨在提供一个基础,引发大家就某些判刑的做法进行讨论. 为甚麽要惩罚? 1.2 当要判刑之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应是判刑会有甚麽后果.判刑的目的,只是为了对犯错者处以适当的惩罚?是为了防止犯错者及其他人日后再犯同一罪行?是要把罪犯关起来以保障公众?还是为了改造罪犯? 1.3 法庭的判刑政策近年的主要发展特色,是法庭越来越认同判刑应该以因人施罚为原则.法庭已日渐倾向於从个人的?度来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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