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6-06-05

二、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

3、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4、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或低于投标人的成本;

5、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技术标(如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一、招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投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无效.如果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被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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