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05-28
涉案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项目名称:泽城东路国税小区涉案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项目 估价委托方:肃宁县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石家庄万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师:屈素卿 (注册号:1320170011) 郝新艳 (注册号:1320140028)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报告编号:万估字第[2017K033]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肃宁县人民法院: 接受贵院的委托,我公司遵循 公正、公开、公平 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贵院受理的苗会刚、苗德乾向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所涉及涉案房地产(苗德乾名下泽城东路国税小区)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

一、估价对象:本次估价对象为泽城东路国税小区住宅、车库,建筑面积共计190.61平方米.

二、估价目的:为委托方办理案件确定涉案房地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其市场价值.

三、估价基准日:2017年11月2日.

四、价值类型:本次评估采用的是公开市场价格标准,评估结果中的估价对象价格是指委估涉案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

五、估价结果:估价过程中我公司估价人员在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必要的现场勘察和资料搜集,同时认真分析现有资料,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经过周密准确的计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估价对象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 用途 使用权面积(O) 评估单价 (元/O) 总价值 (元) 冀肃房权证肃宁镇字第10770号 住宅 159.97

5300 847841 车库 30.64

5300 162392 合计 190.61

1010233 大写人民币壹佰零壹万零贰佰叁拾叁元整 特别提示:

1、本估价报告仅作为肃宁县人民法院确定涉案房地产价值提供参考,若改变估价目的或使用条件需向本评估机构咨询后作必要修正甚至重新估价.

2、本次估价对象为住宅、车库共计190.61平方米.

3、本次估价结果不包含房地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拍卖佣金等费用,也不包含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契税等费用.

4、经实地勘察,本次评估房地产能够满足正常使用,室内简单装修,水、电、暖气、天然气设施齐全.

5、本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在价值时点最可能形成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快速变现、也为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委托方在利用本估价结果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及重视.

6、本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没有考虑涉案房地产存在的抵押他项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因素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7、如对本报告有异议,当事人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石家庄万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目录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1

二、估价师声明-4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5

四、估价结果报告-7

五、附件-11

六、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14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可靠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 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之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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