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6-05-20
附件2: 巫溪县定点供应商售后服务及承诺

一、服务要求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商品提供的服务标准可高于以上规定,但不得降低. 2.为采购人提供售前咨询服务. 3.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的要求将所需货物免费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 4.定点供应商必须在产品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安装调试.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调试不合格,定点供应商应按照用户要求予以换货,如换货后仍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终止执行合同,定点供应商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5.供应商提供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6.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7.供应商协议供货产品由厂家(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 8.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电话咨询.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和厂家应在2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6小时内做出故障诊断报告,提供上门服务,确保产品正常工作;

无法1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48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3)技术升级.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和厂家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和厂家应对采购人进行升级服务. (4)维修配件.供应商和厂家售后服务中,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9.在质量保证期技术人员上门服务的食宿交通等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10.对所售货物实行终身服务,质保期后的维修服务只收取材料成本费.

二、其他 定点供应商有义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组织的对协议供货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对投诉的核查,拒不接受检查的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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