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6-04-26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罚字〔2019〕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阳市三兴机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红涛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500172218436M 地址:高新区井冈东路北段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处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名: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安阳文峰中路支行 账号:263702266729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文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 2019年5月1日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2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并抄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监制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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