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04-10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北京市怀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5、《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6、《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7、《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8、《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9、《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10、《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1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二)主体名称:北京市怀柔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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