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6-03-21
2018年职业健康教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确保巩固国家卫生城市职业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8年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改善就业环境,关注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

通过多种形式、方法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专题培训,确保职业病防治各个环节落到实处,为海口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夯实基础.

二、教育目的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设置完善;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落实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确保用人单位不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

三、教育对象和方法 职业健康教育的对象为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教育培训机构人员;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为职业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 根据教育对象不同职业、岗位和权利义务,区分教育层面,教育实施中有分有合,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以增强职业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用人单位应主动联系培训机构,安排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再培训周期为一年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在合格证书"培训记录"一栏登记培训内容、学时,并加盖培训机构印章.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具备职业卫生培训条件的以自主教育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再培训周期为一年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教育培训机构人员的教育.以自主教育为主.主要结合业务工作,参加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掌握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增强职业健康教育的专业性、针对性.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教育.主要结合监管执法工作,参加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熟悉掌握开展监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方针原则、工作程序、行业标准,提高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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