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6-03-18

第五章 分类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分数,评价结果分守法机构(90分以上)、警示机构(89-80分)、失信机构(79-70分)、严重失信机构(70分以下)四个信用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黑牌标识.教育行政部门机构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对持绿牌的守法机构,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推荐名单;

2.涉及机构的审批项目,优先办理;

3.只进行例行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持黄牌的警示机构和持红牌的失信经营机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办学异常名录;

2.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 对持黑牌的严重失信机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 黑名单 ;

2.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实施重点巡查监管.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市教育局及时对其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培训机构实施信用修复;

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培训机构(如卷款潜逃、殴打侵害学员等)列为重点监管办学机构,并且不予信用修复.

第六章 退出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退出教育培训市场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主动退出的,举办者应提出停办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停办批复.培训机构在办理退出手续期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培训机构信用情况保留至本评价周期结束. 第二十五条 被依法强制清理和关停的培训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严重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强制清理和关停的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及培训机构信用污点永久保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评定、维护、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建立相应的信用约束管理数据库,运用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对接,定期对外公示信用管理数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教育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11月30日起实施,每年度实行固定周期评价,每季度末动态更新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昆山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诚信办学信用评估指标》(修订) 附件: 昆山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诚信办学 信用评估指标(修订) 教育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地址 举办者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签名 填写时间 年月日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分值督导评估要素 ( 标准 ) 方法计分点 自评分 评估机构评分 办学方向5学校 发展 方向

5 1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合格人才. 听看 查访

1 1 2.有本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查材料

1 3 3.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每年提留发展基金. 查财 务账

1 办学条件25 校园 校舍14

5 4.办学场所独立;

校舍自主拥有或租借使用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学校校舍的须有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租赁证明,非校舍作为教学用房的须有安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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