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6-02-27
颍上县红星淮南牛肉汤(吴董)无三防设施经营小餐饮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颍市监行处〔2019〕B42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体户 名称 颍上县红星淮南牛肉汤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月24日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市监行处【2019】B422号 当事人:颍上县红星淮南牛肉汤,负责人:吴董,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个体工商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2341226MA2RPJ142M ,经营范围:牛肉汤、小炒制作销售.成立核准日期:2018年5月14日,经营场所: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颍红路北侧,邮政编码:236215. 2019年1月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淮南牛肉汤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等卫生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牛肉汤的加工销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19年1月11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由张海波、李萍负责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颍上县红星淮南牛肉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等卫生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将袋装小麦面粉及粉丝直接裸放于桌子上,门口未设置防鼠板,并从事小餐饮面食及炒菜的加工销售活动,执法人员随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于2019年1月11日对该拉面馆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依法整改,其经营行为构成"不具备卫生防护设施从事食品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卫生防护设施经营食品的状况;

2、询问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了当事人不具备卫生防护设施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并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信息;

4、《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另一份已送达当事人,证明了当事人不具备卫生防护设施经营食品行为,已被限期整改,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签字确认.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不具备卫生防护设施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成立. 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即"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之规定.属于不具备卫生防护设施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2019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市监行处告字〔2019〕B4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

(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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