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6-02-21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国家、吉林省相关规定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 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 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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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4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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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条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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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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