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5-12-30
青海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能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及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条件,销售简易包装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包括现场制售类食品小作坊和制售分离类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摆摊设点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第四条 【基本原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过程控制、卫生环境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 【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及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七条 【食药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划定的区域和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违法经营食品的流动食品摊贩进行取缔. 第九条 【工商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无照经营食品小作坊依法进行取缔. 第十条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拒予以协助.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义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组建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扶持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当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检验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和科学整合本行政区域内食药、质检、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现有的食品检验资源,逐步推进区域性食品检验中心建设,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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