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8-02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1 市区范围 水污染防治类 1.

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达标的项目;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3.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三致 (致畸、致癌、致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的项目;

4.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5.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50%的建材、电子项目;

6.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染料化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发等重污染项目;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7.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包括:a.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

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的项目;

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d.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 十五小 及 新五小 项目;

(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4.《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6.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4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评〔2016〕190号) 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 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

新五小是指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火电;

) 8.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建设水源保护、水利维护、生态修复项目除外;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网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物料进行养殖的项目;

禁止建设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项目. 9.禁止不符合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小水电开发. 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8.《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10.1) 9.《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10.《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5年本)》 大气污染防治类 1.禁止建设废气中排放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气项目;

3.禁止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烧结类制砖、建筑陶瓷、焦炭、石棉、炭黑、有色冶炼、粉磨水泥、农药、鞣革、铅酸蓄电池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禁止无产能置换指标的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火电等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

5.严格限制有炼化、硫化工艺的,涉及有毒材料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新材料项目. 6.禁止在集中供热区内建设分散的供热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

集中供热区外限制建设燃煤型或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热风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6.《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7.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5年本)》 土壤污染防治类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项目;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未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不能满足 减量置换 或 等量替换 原则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

3.禁止单纯电镀加工项目(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生产工序配套必须的除外);

4.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石桥驿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5.禁止化工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之外建设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污染土壤的项目;

6.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3.《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 4.《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 5.《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荆政发〔2017〕17号) 其它类 1.禁止不符合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入园;

2.禁止在园区以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入园;

3.在已经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环境敏感项目. 4.东宝区全境范围内控制风电项目;

5.禁止新上不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和畜禽养殖规划环评要求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项目,并实行区域养殖总量平衡控制;

6.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区外5公里内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项目;

东宝区和漳河水库汇水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以下的养殖总量不得超过现有规模. 7.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3.《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2市区范围环境敏感区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种植活动;

6.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8.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生态保护红线区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2.中心城区周边生态防护区、保育区,漳河水库汇水区内禁止建设采矿加工、风电、大中型光伏发电等产生较严重生态影响与破坏的项目;

3.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 1.《荆门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5-2025年)》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3.《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 1.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3.禁止在缓冲区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4.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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