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5-12-27
附件1: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餐饮场所名称 地址 所属乡镇 (街道) 负责人 电话 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话 餐饮服务证照类别 工商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燃气种类 燃气来源 供气单位 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经营场所 普通场所特殊场所(高层建筑 地下室 半地下室 通风不良的场所) 专项治理具体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餐饮场所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1.

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筑施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证照. 2.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采用倒灌方式使用液化气. 6.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7.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安全使用天燃气管道系统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8.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9.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0.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1.在地下、半地下室及地上密闭空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场所,应安装燃气检测报警器且与紧急切断阀和事故排风系统联锁,室内燃气管道未端应设引出室外安全处的放散管. 12.就餐区不得违规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13.燃气管道及设备布置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用户不需要填写)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地下、半地下和地上密闭空间不准使用液化石油气. 3.气瓶间高度应答不低于2.2米,内部需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电器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4.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5.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6.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7.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耐油橡胶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控制在1.5米至2米之间,切没有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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