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5-12-27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标的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二)寻找承购人.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

(四)协助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房地产估价、公证手续.

(六)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七)代办解除标的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八)代办房屋产权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九)代理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十)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十一)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

完成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 委托出售价格 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出售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实际成交价高于前款约定最低出售价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成交价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

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

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 (3)其他(请注明)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对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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