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5-12-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 (201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目录1.

迪士尼《赛车总动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动画形象著作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1 2.大众点评诉百度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4 3. 奇迹MU 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的认定・7 4. 帮5淘 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互联网环境下对 用户粘性 的恶意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10 5. 勃贝雷 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司法审查・13 6. 设计上海 会展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展会名称作为知名服务名称保护的认定・16 7. 优步 专车推荐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虚假宣传方式推广推荐码损害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19 8.捷豹路虎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纠纷案――使用非标准技术术语引人误解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22 9. 易查网 小说频道侵犯著作权罪案――对作品 转码 后的存储与提供构成著作权侵权・25 10.被告人陈某销售非法制造的 佳沛 等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列案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 相同商标 的司法认定・28 迪士尼《赛车总动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动画形象著作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 【推荐理由】 本案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是涉案卡通形象的制作者,均为国际知名的动画制作公司,案件受理恰逢迪士尼在浦东开园,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案件涉及对动画形象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判决为文化创意产业动画形象版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提供了指引,体现了法院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对本案做了专题报道.本案入选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例. 【案情】 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 原告皮克斯. 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下称蓝火焰公司). 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基点公司).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 迪士尼公司与其子公司皮克斯是知名动画电影作品《赛车总动员》(Cars)、《赛车总动员2》(Cars2)的著作权人.2015年7月,由蓝火焰公司制作、基点公司发行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聚力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汽车人总动员》.原告认为,被告动画电影中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 K1 及 K2 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 闪电麦坤 及 法兰斯高 的形象,侵犯其著作权.原告还认为, 赛车总动员 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与原告电影名称极度近似,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故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万元.被告辩称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没有剽窃原告电影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电影取名 汽车人总动员 并无不当,汽车人和赛车的含义不同,总动员是常见词汇,世面上大量电影取名均含有 总动员 ,被告无攀附原告商誉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简单的设计思路作为思想不应被垄断,应当允许合理的参考与借鉴.但是,当多重的设计组合充分展示出拟人化的独有特征后,这种设计的组合不再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而进入独创性表达的范畴.原告电影中的 闪电麦坤 及 法兰斯高 在现实赛车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拟人化设计,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美术作品.《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 K1 及 K2 与原告电影中动画形象的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在认定涉案电影名称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时,要考虑电影市场的特殊性,不应过分强调宣传的持续时间或放映的持续时间等因素,而应当考察电影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因素.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电影名称,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取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被媒体广泛报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知名商品 ,《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的 人 字被轮胎图案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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