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5-12-10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

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经查,由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 问题:1.储运公司提供的仓储属于哪种类型的仓储? 2.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属于合同仓储.损失由储运公司承担.理由是,保管方储运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保管方储运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故,应由保管方储运公司承担. 案例二 甲公司为某化工厂,乙公司为化工原料专业仓储公司,并为甲公司长期提供化工原料仓储服务.1999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购回的化工原料存入乙公司仓库.2000年1月,甲公司在乙公司储存的化工原料因供应紧张而价格飞涨,乙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擅自将甲公司所存放的货物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00年2月5日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答应按甲公司1999年的进价予以赔偿,甲公司拒绝接受,遂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应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因其擅自处分甲公司货物的行为而造成甲公司的财产损失,该财产损失包括货物损失和其它损失,货物损失应以市场现价计算. 案例三 甲公司为某精肉生产商,乙公司为某物流服务商,专为甲公司等几家精肉生产商提供精细包装、仓储和定时配送服务.2000年6月2日,乙公司将甲公司已加工好的猪肉进行包装完毕后存入其第7号冷库储存.同年6月4日,乙公司要扩建仓库通道,通道暂行阻塞,便打开7号冷库前后门,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在温度超标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关闭前后门并强行降温.6月8日,当甲公司派人查看猪肉时发现包装纸箱上有水珠,猪肉表面有黄斑点,甲公司速将猪肉取样送市卫生防疫站化验,结果表明肉质软化,缺乏光泽,有酸味,肉质严重下降.乙公司为了避免纠纷,同意减少仓储费2 500元,并以每吨6 065元的价格买下全部存货以由其负责处理.甲公司为了从速处理冻肉,防止继续变质,同意了这种办法,收回货款48 630元,但仍造成经济损失10 984元.猪肉处理完毕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乙声称其已收购了甲公司的猪肉,而因此承担了大部分损失,问题已经解决,甲公司再要求赔偿没有道理.甲公司则认为,将猪肉卖给乙公司是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未解除. 问题: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发生猪肉变质一事进行处理的约定,如果所作的处理是对原合同履行的变更,则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如果所作处理是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为,则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乙公司来承担.从案情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处理行为应属于前一种情形. 案例四 甲为某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公司.1998年4月,甲公司为某市乙公司提供由中国武汉到美国纽约的全程综合物流服务.1998年4月16日,甲公司指示其在上海港的代理安排货物在上海港的短期仓储,以待装船,同时对有关仓储提出了一定要求.该代理依指示而委托上海港的丙仓库代为储存,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并且约定甲公司交付货物时,丙给付提货单,且凭提货单取货.缔约后,该仓库按要求作了适当安排.但是,1998年4月20日,装运该批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失事,全部货物沉没.于是甲公司通知其上海港的代理解除该仓储合同,但未提交有关机构的证明.丙仓库经营人称,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如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双方协调不成,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 是.理由是,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约定,则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本案甲公司未提交法定免由事由相关证明情形下,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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