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12-02
上海市城管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下简称 城管执法 )的调查取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城管执法调查取证,是指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与被调查事实有关联的、采取合法方式收集的客观事实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时,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七条 物证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第八条 视听资料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 第九条 电子数据应当收集原始存储介质.收集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第十条 证人证言应当注明日期,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通讯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一条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二条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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