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5-11-27
辽宁省档案局 文件 辽宁省民政厅 辽档发〔2001〕2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 办法》和《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归档范围 及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各市档案局、民政局: 社区档案是党和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区档案工作对加强和巩固全省城市基层组织建设,搞好社区规范化管理,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市及市区(县)档案和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社区档案工作,并把它列入社区组织建设中去.我省从明年起,争取在四年内,即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全面实现社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现将《辽宁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归档范围及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省档案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以促进全省社区档案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深入开展. 辽宁省档案局 辽宁省民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组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社区组织的历史真实,有效地为城市社区建设、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9号),特制定《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社区组织档案(以下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城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群团组织在居民自治、街政建设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

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做好城市社区工作的必要条件.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是城市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档案管理应同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列入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以保证其落实. 第三条 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社区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配置必要的档案设施,视自身的办公条件,购置档案装具,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在社区党委(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基本任务是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社区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档案业务培训,社区要确保档案工作人员有相对集中稳定的时间从事档案工作.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由社区办公经费列支. 第七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立卷归档、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项规章制度,并坚持贯彻实施. 第八条 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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